早報足上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的用工責任.但為勞動者打點社會保險是不成推卸之法令責任.并不克不及因用人單元付出了所謂社保補助而免去 。作為用人單元.應該嚴酷根據(jù)法令劃定為勞動者打點各項社會保險.負擔本身應盡的社會責任